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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卫国教授
日期:2010-5-25  点击次数:158
王卫国,中国政法大学校长助理,民商经济法学院院长,博士生导师,教授,法学博士。男,汉族,1951年5月8日出生于重庆市,籍贯山西省陵川县。

1969年至1978年,当过插队知青、解放军战士和国家机关干部。1982年2月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法律本科并考入本校硕士研究生民法专业,1985年1月毕业留校后任法律系民法教研室教师,1986年任讲师,1987年任教研室副主任,1988年破格晋升副教授。1989年出国留学,先后在瑞典乌普萨拉大学和加拿大不列颠哥伦比亚大学从事访问研究,1992年归国继续任教。1994年调入中国政法大学,1996年任教授,1998年任经济法系主任,2002年任民商经济法学院院长、博士生导师。2006年任中国政法大学校长助理。

所获荣誉:2005年被北京市总工会评为“教育创新标兵”。2003年被中共中央组织部、宣传部、统战部、国家教育部、人事部、科学技术部授予“留学回国人员先进个人”称号并颁发“留学回国人员成就奖”;2002年被中国政法大学授予“优秀中青年学科带头人”称号;2001年被中宣部、司法部授予“1996—2000年全国法制宣传教育先进个人”称号;2000年入选教育部“跨世纪优秀人才培养计划(人文社会科学)”;2000年入选英国剑桥国际传记中心“21世纪2000杰出学者”。

主要社会职务:中国法学会理事,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法学会信息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政法大学破产法和企业重组研究中心执行理事长,北京大学法学院学术委员会委员,香港大学亚洲国际金融法研究中心学术咨询委员会委员,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破产法》起草工作组成员,信息产业部《电信法》起草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国家司法考试命题委员会委员,北京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建设顾问,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商业和金融欺诈》项目专家组成员,国际商会(ICC)仲裁院仲裁员,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仲裁员,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学术专长:民法、商法、经济法、法理学和法社会学。在民法领域,侧重民法总则、侵权法、财产法理论、债法理论和土地权利研究。商法、经济法方面,主要致力于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课题,如国有企业改革、企业破产和重组、银行和资本市场法、土地制度改革、市场规制法基本理论、消费者法等等。

·主要学术思想观点

一、关于民法基本原则

1.所谓近代民法的个人主义和自由主义的指导思想和绝对所有权、契约自由、过错责任三大原则,存在对罗马法文化精神的某种曲解和偏离。极端的私权本位主义对民法造成的最大的困惑就是权利滥用,权利滥用导致权利冲突,权利冲突又导致了社会危机,进而导致民法危机。这种民法危机的突出表现,就是公权力侵入私法领域,即所谓国家干预民事生活的“经济法现象”。而国家干预的泛滥又导致政府权力的膨胀和腐败的滋生。用国家干预来填补民法的道德空缺无异于饮鸩止渴。

2.权利的本义,应该是在法律的范围内享受利益。这种法律范围的基本依据,概括地说,就是正义。以权利来规定义务,包含着一个基本的规范命令:每一个人应当克制自己以便与他人友好相处、和谐共存。现代民法特别是中国民法应有的基本原则有三:公平正义、公序良俗、诚实信用。公平正义代表着一种基于人类本性而无需证明的终极价值和永恒意志;公序良俗代表着一种和谐美满的团体秩序;诚实信用代表着归仁向善的个人德行。

3.未来中国民法,应当在充分吸收、整合中国传统文化和人类文明成果的基础上,将终极价值、团体秩序和个人德行熔于一炉,锻造出理想社会的族群人格和个人人格。当代民法法典化的目的就是将有关族群存在与个体存在的基本规则在公平正义、公序良俗和诚实信用三大原则的基础上结成一个有机整体,而不是单纯追求一种外在美观的编排体例。

二、关于债法与合同法

1.债法的核心概念是“债的约束力”,它追求的是建立在诚实信用基础上的财产秩序。合同法的核心概念是“契约自由”,它所追求的是建立在平等自由基础上的交易秩序。债法是合同法的上位法,合同是产生债的诸种方式之一。用合同法代替债法总则的主张是不可接受的。

2.传统合同法的重心是货物买卖合同。这是农业时代和工业时代实物经济的反映。人类已经进入实物经济与知识经济、信息经济、信用经济互济共存的新时代。在当代,传统合同法面临着主体企业化、标的无形化、交易信用化、手段信息化和债务金融化五大挑战。合同法应以开放的姿态,吸收并整合现代商事交易的制度创新成果。

三、关于财产法理论

1.我国民商法理论长期以来采用的财产法(物权法)理论构架的特点是:以有形财产为对象;以分门别类的静态财产权体系为基础;以财产权的支配性、排他性为中心;以财产权法定主义为原则;坚持物权与债权的严格区分。这种理论构架在现代经济社会中受到了严峻的挑战。首先是知识经济、信息经济和信用经济的兴起,使财富的表现形式、创造形式和交易形式都呈现出巨大变化,传统的物权法不能给予相应的调整。其次是以企业产权为代表的财产复合化、集合化和动态化现象的出现,传统的单一化、静态化物权概念无法加以解释和规范。第三是与时俱进的经济改革和交易创新不断要求突破刚性的法定财产权体系。第四是财产的市场化带来的财产权利的多样性,使物权与债权以及所有权与其他财产权之间的界限难以保持清晰度和确定性。

2.我们需要对财产概念和财产法体系的重构。其基本问题是如何在物权或财产权的架构之下协调传统物权与其他已经存在或需要创建的新型财产权利之间的关系,并且建立起具有包容性和开放性的新的理论体系。对我国正在进行的物权法立法来说,理论创新的不足是制约制度创新的瓶颈所在。要创立适应新时代的中国财产法,就要积极探索具有时代特征的基础理论。

四、关于中国土地权利

1.土地权利是物权法的基石。中国的土地权利反映了中国社会的基本现状和变革趋势。现今中国土地权利构架的基本特点,一是公有私用,二是双轨并行。“公有私用”是指,宪法规定土地公有制,否认私人土地所有权,土地所有权不能市场流转。改革开放后,形成了土地利用私人化的格局,由此产生出一系列私权性质的土地使用权。它们构成了中国土地利用和土地交易的权利基础。“双轨并行”是指,首先,在所有权层面,国家土地所有权与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并存,但二者地位不平等。其次,在使用权层面,存在着国有土地使用权与集体土地使用权,其内容和限制都有不同。第三,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层面,存在着划拨土地使用权与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区分,由此产生了隐性土地市场等弊端。

2.城市土地制度改革的基本方向,一是改革征地制度和拆迁制度,加强保护农民和城市居民的财产权利,尤其是在城市化的过程中应当突破现行立法框架,探索造福农民的新模式;二是放开国有土地一级市场,搞活二级市场,增加土地供应量,以繁荣地产交易和支持金融市场。

3.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基本思路,一是从根本上改造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由现在的主体不清晰的共同共有制改为按份共有制,实行集体土地股份化;二是强化对农民土地使用权的保护;三是进一步开放农村土地市场,允许农民集体以非农用地投资参与工商业开发;四是严格限制国家征用权;五是建立和完善农村土地纠纷解决机制。

五、关于侵权行为法

1.侵权行为法的基本特征是在行为评价的基础上进行风险和损失的分配。侵权民事责任具有补偿和遏制两大功能。在现代社会中,侵权行为法在相当程度上属于一种风险分配机制。同时,侵权行为法也具有创设权利和设立行为规范的效能。

2.中国的侵权行为法应当以过错责任原则为基本归责原则,以无过错责任为例外。公平责任不是归责原则而是特殊救济方式。过错概念和判定方法的客观化,使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更具灵活性。

3.侵权行为的因果关系理论应当采用事实上原因与法律上因果关系的两分法,以便使因果关系的认定既保持客观性,又能实现责任控制和风险分配。

4.侵权行为法在民法典中单独成编的前提是侵权行为的类型化。侵权行为类型化的意义是方便裁判和鼓励民间自行解决。但侵权行为可类型化的范围有限,故一般侵权行为的概括式规定必不可少。

六、关于破产法

1.中国破产法属于商法,具有实体法与程序法相结合、债务清偿法与企业法相结合的特征。其基本目的,是在最大限度地保护企业资产价值的情况下,通过公平、公开的程序,实现债务的公平清偿,以及尽可能地实现企业拯救。有序和有效率的破产程序,对于一个国家的市场信用、企业发展、金融安全和社会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2.当代破产法改革有三大课题:企业拯救、消费者破产和跨境破产。中国破产法改革的目标,一是建立市场经济的法律体系,为此要贯彻主体平等原则、经济效率原则、市场信用原则和国际接轨原则;二是推动国有企业改革,具体包括促进国企改制、帮助国企脱困、转变政府职能、完善法人治理;三是加强金融保障,具体包括化解金融风险和加强债权保护;四是维护社会稳定;五是贯彻法治原则,具体包括程序公正、规则透明和监督到位。

3.重整制度是当代破产法转向再建主义的重要成果。重整制度的理论依据有三:一是营运价值论,二是利益与共论,三是社会利益论。关于营运价值论,可以用“马理论”来解释:破产企业好比一匹病马,清算是“杀马分肉”,重整是“治病救马”,活马的价值高于马肉的价值,故值得一救;救治病马要考虑成本;通过病马的市场交易,可以降低救治成本。

4.重整制度主要包括两大组成部分,一是营业保护,包括营业授权、自动停止和充分保护三大制度;二是重整计划,即有关重整计划制定、通过和执行的程序规则。重整制度的设计,既要贯彻积极拯救的精神,又要防止重整程序被滥用。

5.在破产法中,清算程序处于核心地位。破产清算的淘汰作用和警示作用对维护市场信用十分重要。破产清算对重整程序也有支持作用。与破产清算相联系的责任追究机制还对正常营业中的企业产生警示效果,从而有利于硬化企业的预算约束,规范公司治理。

七、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公司法

1.国有企业改革的方向,一是产权明晰化和产权市场化。产权市场化包括产权的多元化、资本化和流通化。二是企业非国有化。要通过股份化改造、产权出让、资产重组等方式,使国有企业变为各种形式的非国有企业。

2.国有企业改革在法制方面有三大任务,一是通过现代企业产权构造、落实国家出资人代表和投资主体多元化,建立科学的产权制度;二是通过合理配置公司机关、强化监督机制、加强董事会职能和落实股东大会制度,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三是通过综合性的法律框架,创设治理企业困境的法律机制。

3.在现代企业的治理制度下,公司实际上是代理人统治的王国。实践证明,公司实际上已经成了内部人在牺牲投资者和银行债权人的基础上发财致富的工具。迄今为止有关公司治理的种种立法措施,都毕竟是治标之策。要治本就要解决代理人道德风险问题。然而,有代理人制度就会有道德风险,而有公司就有代理制。所以,人们就得永不停息地与代理制的种种弊端作斗争。

4.关于独立董事,其意义是试图将一群与公司没有利益关系的人引进代理人群体,来改变这个群体的行为方式。但是,独立董事毕竟也是代理人,也有道德风险问题。当然,其道德风险的动因可能不是谋取利益而是规避责任。其结果是,独立董事往往倾向于在自己的履职行为与责任风险之间保持一个适当的距离。由于没有利益驱动,他们可以成为公司决策中的保守力量。这种保守性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遏制公司经营者过度追逐财富和谋取私利的倾向。但是,由于这种保守倾向是以自我保护为动机的,不能保证它在在任何时候都符合投资者利益。

八、关于企业债务重组

1.首先,拯救国有企业要不断地开发利用市场手段和市场资源,而不能走单纯依赖行政手段和财政资源的老路。其次,资产的市场化和债权的市场化是利用市场方式和市场资源实现国有企业债务重组的两个重要概念。第三,重组交易前对企业的资产评价和经营前景评价对于企业重组的成败关系重大。第四,重组方案是一个多方当事人协商解决的结果。协商过程中的信息披露是获得债权人支持的重要条件。中介机构的作用也不可忽视。第五,充分尊重职工的民主权利和劳动者权益,在国有企业的重组复兴中具有特殊的重要意义。第六,债权人让步和增量资金投入是成功重组和拯救企业不可缺少的两个条件。第七,债权人应当比照破产清算情况下的债权清偿率来确定自己的让步边界。

2.重组程序的制度化,需要建立三个基本目标:合法、效率和公平;需要考虑四个制约因素:银行参与的动因、意见分歧时的谈判成本、个别债权人的追债行为和有关政策法规的明朗化。

3.企业债务重组的程序,可以适用的制度框架大体有两种,一种是民法框架,即法庭外协商解决;一种是破产法框架,即司法重整。

九、关于经济法

1.经济法是现代法制发展过程中出现的一种具有重要历史影响的法制现象。其经济背景是生产社会化、垄断和经济危机。其法制背景是法律社会化、法制系统化和法的政策化,其本质特征是国家意志和国家职能的介入、多种法律部门的综合调整和国家政策的主导作用。

2.现代经济发展和文化变迁,赋予法律制度以新的理性基础。当代经济法要反映这种变革要求和变革趋势,应树立几个基本观念:一是价值多元,二是利益妥协,三是规范协同。经济法现象对传统法学的挑战,包括对私法自治原则的挑战,对概念法学的挑战和对法律部门划分理论的挑战。

3.当代经济法面临的四大课题:公平分配、市场规制、可持续发展和弱势群体保护。为此需要重构经济法制度,其基本理论问题有三:国家职能的角色定位(政府与市场、政策与法律),法制系统的开放性(部门边界的模糊性、法律规则的变动性和法律调整的灵活性),建立和谐的法律秩序(着眼文化重构、注重道德因素、贯彻和谐精神)。

·主要实践活动与贡献

(1)学贯中西,研究领域涵盖民商法、经济法、法理学、法社会学等学科。对大陆法系、英美法系和中华法系均有深入研究,对哲学、经济学、政治学、伦理学和历史学也有较深造诣。精通英语,并有良好的国学功底。治学严谨,富于开拓精神。1982年以来,在民商法、经济法领域发表有影响的专著、译著、论文、教材100余部(篇),尤其在企业法、破产法、物权法、合同法、侵权行为法、消费者法等领域成就卓著。

(2)1999年为中共中央政治局主讲法制讲座《依法保障和促进国有企业改革》,受到江泽民总书记等中央领导同志的高度评价。讲座中提出的一些建议受到了高层重视和采纳,对推进国企改革发挥了积极作用。

(3)1994年至2004年6月,一直担任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破产法起草工作组成员,是新破产法草案的主要执笔人之一。首倡并设计我国的破产重整程序,并创造性设计新破产法其他一些重要制度和条文。1996年,因破产法起草中的贡献受到全国人大财经委的书面表彰。积极开展破产法国际交流,被国际上公认为中国破产法权威学者。2001年,作为国家经贸委特约专家,完成研究报告《企业债务重组的替代方法研究》,总结实践中的新鲜经验,探索以市场手段和市场资源拯救困境企业的理论与方法,在国内外产生重要影响。

(4)1996年至2002年,完成了国务院主管部门委托的《我国土地权利的研究》和《中国土地权利的法制建设》两项课题,为完善我国土地物权体系和土地管理制度做出突出贡献。1995年至1998年,主持翻译并出版美国法学名著《科宾论合同》。1996年至1999年,与澳大利亚教授共同主持中澳机构合作项目《中国经济法改革:比较研究》,取得出色成果。与香港城市大学学者合作,组织《法务会计》项目研究,编出教材并在本校开设课程,填补了我国法学教育的一项空白。2002年与德国教授合作,在北京成功举办了“中德银行和资本市场法律研讨会”。同年,发起和组织“中国民法典论坛”系列学术研讨活动,受到国内外广泛关注。2003年,组织本院“秋季学术论坛”大型学术活动。2005年至今,受荷兰政府资助,与荷兰格罗尼根大学(University of Groningen)的Peter教授合作,主持科研项目《中国农村土地问题研究》。2005年至今,受国务院商务部、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委托,主持一系列科研课题《关于我国商业欺诈种类和特点的研究》、《关于我国商业欺诈成因、发展趋势及综合对策研究》、《我国反商业欺诈立法现状及完善立法和执法的研究》、《外国政府在打击商业欺诈中的作用及立法和执法体制研究》。2005年至今,受国务院国土资源部委托,主持科研项目《城市化过程中的土地流转:立法模式研究》。2005年至今,主持与荷兰莱顿大学合作的《荷兰民法典》翻译和研究项目。

(5)1994年以来,参加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担保法、企业破产法、信托法、合伙企业法、独资企业法、中小企业促进法、证券法、投资基金法、电信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价格法、反垄断法等许多重要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起草、制定、修订的专家论证工作,并参与九届人大和十届人大经济立法规划论证工作。

(6)1996年以来,担任历年全国律师考试(现国家司法考试)的命题专家。2002年,担任中央组织部全国领导干部选拔考试通用题库统审专家。

(7)1995年以来,在境外出席世界银行、经合组织、国际货币基金、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和外国学术机构举办的各种国际会议30余次,多次担任主要发言人。与国外学术机构合作主办三次国际学术会议。曾在多所外国大学和香港大学讲授中国法,与多名外国知名学者开展合作研究。1996年以来,担任国际商会仲裁院和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的仲裁员,公正地处理多起国际仲裁案件。2000年,作为世界银行特聘专家赴河内帮助越南修订国有企业改革立法,以出色的工作受到越南官方和国际组织的好评。2002年以来,担任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商业和金融欺诈”项目专家组成员,与各国专家共同拟定有关的行动纲领。